桂金监银〔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的通知
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各市、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精神,现将《“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财政厅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
为充分运用“桂惠贷”支持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保障力度,进一步做到方向更明确、操作更便利、服务更优质,制定本细则。
一、产品适用范围
(一)普惠性产品适用范围。
普惠性产品包括“经营贷”、“首次贷”和“信用贷”,金融机构向规定范围内的借款主体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即可申请利差补贴。
1.经营贷。
(1)工业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若遇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下同)。
(2)服务业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若遇国家统计部门制订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下同)。
(4)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住户单位(含经营者本人)。
(6)民营企业:除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包括集体控股企业、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等。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2.首次贷。
支持范围为首次获得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首次获得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贷款记录的借款主体首次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普惠小微企业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3.信用贷。
支持范围为获得信用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指主要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通过借款合同等予以明确)的贷款,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标准执行。“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
(二)名单制产品适用范围。
名单制产品包括“三企入桂贷”、“技改贷”、“科创贷”、“通道贷”、“三农贷”和“贸易贷”等,对应的企业名单由指定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向名单范围内的借款主体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即可申请利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指定部门按照名单制产品支持范围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单模板详见附件1-1),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和更新名单制产品的入库企业名单,各金融机构在发放名单制产品前应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入库企业名单,确保贷款对象在名单制产品适用范围内。
申请上述普惠性产品和名单制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广西区内注册或经营,房地产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等不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二、贴息贷款要求
(一)贴息贷款利率要求。每年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供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各类型企业、各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计算出贴息贷款利率上限值,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对应放款机构类型、企业类型以及期限类型的贷款利率上限值,其中“首次贷”和“信用贷”贷款利率不设上限值,由金融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定价。各年度贴息贷款利率上限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通知。
(二)贴息贷款种类要求。可以申请贴息的贷款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供应链贷款、融资租赁等,但不包括异地银团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委托贷款、外汇贷款、并购贷款、法人账户透支等。
(三)贴息贷款发放要求。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贷款,包括新增贷款、收回再贷以及无还本续贷等,但不包括展期贷款。
(四)贴息贷款笔数要求。每户企业每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户企业指单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下同),1笔贴息贷款仅能对应1笔借据。
(五)贴息金额及期限要求。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三企入桂贷”、“通道贷”的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每次申请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
(六)贴息贷款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贴息贷款发放前要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企业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并在企业剩余可使用贴息贷款额度(笔数)范围内申请放款额度(笔数),申请通过后服务平台将在7天的有效期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期)锁定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直至金融机构放款并完成贷款信息录入。若锁定有效期内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完成放款的,服务平台将自动解锁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金融机构放款时需要再次申请额度锁定,确保企业实际享受的贴息贷款笔数、贴息金额等不超过政策限制。若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自然人的,以其对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计算贴息贷款笔数和金额。
三、计划额度分配
辖内各金融机构根据下达的贴息贷款计划额度组织贷款投放,初次额度分配原则上根据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贷款增量以及贴息贷款投放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政策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机构贴息贷款投放进度、贷款增量以及支持重点领域等情况对额度进行动态调整,金融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实时查询本机构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投向管理,对奠定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应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各金融机构贴息贷款计划额度分配情况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通知。
四、贷款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送方式。
企业申请“桂惠贷”须在服务平台注册及发布融资需求信息,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并完成放款后,放款机构(指放款的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金融机构区内最高管理层级(或指定层级)应及时对放款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若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修改完善,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放款机构也应于还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
(二)材料上传要求。
1.常规材料要求。
(1)借款主体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贷款发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借据、会计处理凭证等。
2.特定材料要求。
(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属性(商业性)证明材料。
(2)申请“首次贷”须提供贷款发放前10个自然日以内借款主体查询打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3)申请“信用贷”须提供借款合同等贷款担保方式证明材料。
(4)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贴息申请依据的须提供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5)贷款利率有变化的须提供利率调整协议等材料。
(6)贷款提前还款的须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
(7)贴息资金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贴息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贴息资金申请。
原则上每季度首月7个工作日内,各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本机构上一季度的“桂惠贷”放款台账,台账信息经确认无误后,由区内最高管理层级机构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申请材料及申请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由各分支机构向企业经营(纳税)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及申请市县财政贴息资金。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1-2)以及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1-3)等,原则上金融机构无须重复提供具体贷款项目的纸质证明材料(因实际审核工作需要的除外)。金融机构当季度无法及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的,可视情延期至下一季度申请。
(二)申请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审核线上申报的电子材料以及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其中对线上申报信息及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审核情况,服务平台将自动记录项目审核信息,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进度情况。各金融办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金融机构线上申报材料开展日常审核,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原则上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将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申请材料复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审核线上申报的电子材料和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其中对线上申报信息及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审核情况,服务平台将自动记录项目审核信息,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进度情况。原则上每季度首月底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上一季度贴息贷款项目的复审意见。
(三)贴息资金计算及拨付。
1.财政贴息比例。
“科创贷”和“三农贷”的贴息比例为3个百分点,“经营贷”、“首次贷”、“信用贷”、“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贸易贷”的贴息比例为2个百分点。
2.贴息资金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实际贷款天数/360,其中实际贷款天数=到期日-放款日,实际贷款天数超过360天的,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若金融机构放款时不满足贴息贷款利率要求但后续通过调整利率满足要求的,可以申请贴息,按实际执行优惠利率起始日计算贴息资金。
3.贴息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安排资金拨付,原则上资金拨付采取“预拨制”,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应享受的利差补贴金额一次性拨付资金,其中对自治区财政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追加预算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金融机构。对市县财政贴息部分,由各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原则上各级财政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完成上一季度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贴息资金退回。
对借款人因提前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财政多补的资金,金融机构应在当季申请贴息资金时一并申报退回,填写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1-4)及贴息资金退回申请明细表(附件1-5),财政部门将从当期应拨付的贴息资金总额中扣减应退回资金,当期应拨付贴息资金无法足额扣减的,可延期至下一期,直至扣减完毕。
六、贷款监督管理
(一)加强合规监管。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贴息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贷款违规进入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申贷企业要加强合规守法和诚信经营意识,禁止将贴息贷款挪用于金融投资、楼市投资、民间借贷或个人消费等。对企业就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贴息等借机套取财政贴息资金、违规挪用贴息贷款以及故意诱导金融机构超额发放贴息贷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有关单位列入贴息申请“黑名单”,取消其今后申请“桂惠贷”贴息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审计,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开展一次贴息贷款专项检查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贴息资金检查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保障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预算绩效评价。各金融机构及获益企业应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协助提供贴息贷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信息,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业务考核评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桂惠贷”业务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评价金融机构相关贷款投放、贷款增量、贷款结构、贷款成本、产品创新等方面情况,评价结果将与贴息贷款额度分配、金融创新奖励等进行挂钩。
(五)严格责任追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政策执行中若年度贴息资金额度用完,即暂停该年度贴息贷款发放。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