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决策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4〕48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柳州市实际,对《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柳财综〔2022〕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24年8月28日印发
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4〕4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以及自治区、柳州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柳州市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还应遵守政府债券管理规定。
第五条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落实预算资金执行,督促指导各城区、各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六条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等。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根据资金使用范围计划资金使用,落实预算资金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再作调整。期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八条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九条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每年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范围与第八条一致。具体分配公式及相关说明详见《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按照各地年度筹集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及相关说明详见《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后期管理维护费用根据已使用公租房套数、维护维修项目及相关市场定价等因素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地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及相关说明详见《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因素进行分配,并对示范项目进行倾斜支持,补助示范项目资金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示范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
第十四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优先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中央及自治区资金下达及拨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市财政局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分解后的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同步下达至各县、城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分配奖励资金时,应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并在接到补助资金30日内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下达当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各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因推进困难等原因无法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调整计划;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因推进困难等原因无法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将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需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0〕6号)程序,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备案。
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因项目调整导致补助资金需跨行政区域(即跨设区市、跨市管县和自治区直管县)调整的,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补助资金在市内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并将补助资金调整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补助资金调整涉及政府债券资金的,需自治区层面在系统内调整有关债务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调整情况(含各市报自治区备案的项目调整情况)提出补助资金调整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相应调整。跨区域调整债券项目涉及退回债券资金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须严格履行资金退回程序。
年度补助资金调整原则上在当年度10月底前完成。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收集项目资料,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市本级资金下达及拨付
市财政局将按照市本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可直接下达的项目预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进度或管理需求申请资金拨付。对于年初未能直接下达或已直接下达但用途不够明确清晰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内容按《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财政局会同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管理按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单独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财综〔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