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8-30 15:37   

为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对《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结合住房保障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明确支持重点,完善覆盖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由租赁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三个支出方向调整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四个支出方向。将支持租赁住房保障(即配租型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整合为住房保障方向,其中新纳入范围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补助主要支持与项目直接相关且不得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设城中村改造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优化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支出方向,将工作重点转向支持改造城市C、D级危房、非成套住房。

(二)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项目管理,细化住建部门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优化资金执行评价标准,强调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明确闲置沉淀资金和结余资金及时按预算要求进行调整处理,加大绩效评价指标中预算执行进度的扣分力度。推动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