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0187/2022-2523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28日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财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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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民航中南空管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航空运输网络,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资金、区市联动”为原则,支持南宁机场建设成为面向东盟的门户枢纽和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到2024年,广西机场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力争突破3000万人次、25万吨。其中,南宁机场力争突破1600万人次、20万吨。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由自治区和设区市财政原则上按照1:1比例安排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扶持培育的广西客货运航线航班补贴预算资金。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货运、国内货运、国际客运及国内重点城市客运四个方面的航线航班。
有关设区市可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加大对所需客货运航线航班的补贴力度,自治区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补贴条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国际货运航线。集中力量重点补贴东盟国家(地区)和港澳台与南宁机场间的国际货运航线航班。以航班补贴、货量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相结合方式给予优先支持。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国内全货机航线。以航班补贴、货量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支持。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对区内各机场客运航班腹舱集货,根据货品性质、类别、来源地等,按国际地区航班腹舱集货不超过2元/公斤、国内航班腹舱集货不超过1元/公斤给予补贴。
第七条 国际(含港澳台地区)客运航线。按照“一线一议”方式支持南宁、桂林至东盟、港澳台、南亚、东北亚等地及重要洲际航线,支持北海至港澳台航线。
第八条 国内重点城市客运航线。按照“一线一议”方式重点支持南宁至北京、上海宽体机航线,其他省市经南宁至东盟国内段航线,广西至粤港澳大湾区航线,南宁、桂林至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省市、省会、直辖、计划单列城市航线。
对加密南宁机场、桂林机场国内航班总量的执飞航空公司(已享受航线补贴的航班除外),在满足机场制定的季度考核条件下,其总班次同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航班补贴1万元。
对每周不少于3个航班的其他国内新开通航线,按照飞行时间2小时以内、2小时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4万元/班、6万元/班进行补贴。
第九条 新增驻场过夜飞机的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在广西各机场驻场过夜飞机数量较上年度新增加的,于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驻场过夜时间250天以上,年完成货邮吞吐量3000吨以上的货运飞机,按照业载20吨以下、20吨以上60吨以下、60吨以上,每架每夜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补贴。
对在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且在南宁吴圩机场投放3架以上全货机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所有过夜飞机满足以上条件后,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0万元。
对驻场过夜时间300天以上、及以上年同期起降总架次为基数增加660架次以上的客运飞机,其座位在50座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座位在50座以上,按照1万元/座位递增计算补贴额度。
第十条 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对以广西各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执行定期载客飞行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十一条 对民航广西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给予激励。
给予民航广西空管分局基础奖励,按照50万元/年执行。在南宁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100架次奖励1万元;在南宁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5%给予290万元奖励,且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万元。
给予民航桂林空管站基础奖励,按照20万元/年执行。在桂林机场公共运输起降架次方面,按照同比上年度每增加100架次奖励1万元;在桂林机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方面,如达到85.5%以上给予55万元奖励,且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
在公共运输架次同比负增长情况下,驻广西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奖励相应抵扣至零元为止。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二条 预算申请。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支持航线航班,结合航距、机型、客座率(载货率)和盈亏情况等,在征求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后,于当年8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航线培育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申请。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自治区工作部署及培育目标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贴资金预算的,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航线培育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关设区市按照分担比例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根据自治区审定的航线培育计划和区、市两级批复的补贴资金预算,及时与航线补贴对象签署航线培育协议。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自治区和设区市财政根据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和航线实际培育进度,按季度将补贴资金预拨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并于次年2月底前据实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于次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决算(须附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和绩效自评报告,涉及使用设区市补贴资金的,应同时抄送相应设区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决算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视情况组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完善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新开通航线,是指广西各机场飞往国内外空白航点(城市)航线,包括尚未有航空公司执飞而新开航线;或原有航线航班停航时间在1年以上,恢复执飞航线航班。
(二)通航短途运输航线,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短途运输航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0公里。
(三)航线补贴对象,是指获得航线补贴资金的各航空运输企业、承办包机业务企业、物流代理企业以及各省市政府航线培育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的统计数含本数,以下的统计数不含本数。“一线一议”方式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与补贴对象以协议方式商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条 计算当年增减数据的基数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法执行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桂财规〔2020〕6号)同时废止。
附表:货运航线补贴标准表
附表
货运航线补贴标准表
补贴航线 | 航线类别 | 机型业载(吨) | 航班补贴上限(万元/往返班次) | 货量补贴上限 (元/公斤) | 一次性补贴上限(万元) |
国际货运航线 | 洲际航线 | 60吨以下 | 35 | 5 | 400 |
60至100吨 | 45 | ||||
100吨以上 | 60 | ||||
亚洲(含港澳台)航线 | 20吨以下 | 10 | 4 | 200 | |
20吨以上 | 15 | ||||
国内货运航线 | 全货机航线 | 20吨以下 | 3 | 1 | |
20吨以上 | 5 |
备注:洲际货运航线新开通满两年且执飞满150班的,按不超过4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亚洲(含港澳台)航线新开通满两年且执飞满250班的,按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