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民宗委(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企业、金融机构: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促进民族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21〕68号)等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21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工作,促进民族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2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贷款利息的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民族特需商品目录等具体范围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贴息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民贸民品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一定贴息率(2.88%)给予贴息。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财政部门每年对单个法人企业最高贴息总额500万元。
第八条 贴息资金实行总额管理。财政部门每年统筹中央下达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当结余资金不能足额拨付当季度贴息时,当季度贴息按比例拨付,即:实际贴息金额=当年结余资金×(企业应贴息金额/当季全区贴息总额)。当年资金用完后剩余季度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金融机构。
第十条 民贸民品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民贸民品企业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出具贷款用途承诺书;
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出具贷款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1),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收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后,再发放贷款,贷款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日期应不早于审核意见书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资金和申请拨付资金。
(一)贴息资金申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务必按季度及时申领贴息,逾期视为不符合或放弃贴息资金申请。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2);
3.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新发放的贷款加附);
4.民贸民品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
5.民贸民品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6.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中企业出具的贷款用途承诺书、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应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用途一致。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拨付资金。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各金融机构务必按季度及时申请拨款,逾期视为不符合或放弃贴息资金申请。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2.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新发放的贷款加附);
3.贴息资金收款账号;
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辖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是否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资金用途一致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地区汇总(详见附表3)并出具审核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当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汇总全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同时抄送自治区民宗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相应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应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管理,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贴息申请,要及时纠正调整并予以剔除,保证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民贸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符合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要认真审核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是否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资金用途一致。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宗委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审核下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区内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民贸民品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民贸民品贷款按要求用于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流入房地产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宗、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收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贷款实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相关职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贴息政策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笔贷款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桂惠贷”、补助等)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金〔2013〕30号)同时废除。
附件:
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
2.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季度申请表
3.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