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0187/2026-1137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财规〔2026〕1号)
- 发文字号:
- 柳财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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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财规〔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5.2级震群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行动资金支出,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以及政府和社会捐赠用于柳州5.2级震群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专款专用、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遵循“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多元投入、尽力而为”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抗震救灾资金。
第五条 救灾资金来源。
(一)中央、自治区下拨我市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专项资金;
(二)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政府性捐赠资金;
(三)我市各级民政等部门和单位接受和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资金。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报。
第六条 救灾资金实行分类归集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同级财政安排资金、政府性捐赠资金的管理;民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各级民政、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救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整合性原则。各类救灾资金要统筹安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必须性原则。救灾资金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
(三)透明性原则。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行、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因灾遇难者家属抚慰;
(三)购置、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四)受灾群众毁损房屋的恢复和重建;
(五)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和重建;
(六)受灾桥梁、道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
(七)地震次生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应急治理(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以及物探等);
(八)政府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支出。
第十条 救灾资金申请和审批。
使用救灾资金的县(区)和部门负责提供救灾资金申请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需求,明确各类资金的保障渠道。
救灾资金的申请与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各相关领域现行资金管理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开展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资金申请,不得进入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时,应同步提供资金依据政策、使用范围及标准、支出事项一致性说明。涉及社会定向捐赠资金的,须按捐赠协议进行使用,确保与捐赠意图一致。涉及多种来源资金的,须明确资金来源的合规边界,避免违规混用或挤占。
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各县(区)和市直等相关部门。对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由市级层面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先由有资金需求的县(区)或市直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至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市民政局监督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机构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开展救助活动,并与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整体部署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情动态变化实际情形,确需立即拨付资金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县(区)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先行拨付:
(一)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
(二)用于人员搜救、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生命线工程应急抢修等紧急救灾支出。
使用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情况、支出依据、使用计划等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前款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非紧急或可暂缓的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救灾资金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明确分工责任,实行专人专账核算管理各项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择优选择,避免浪费。
救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由市、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严禁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福利及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支出;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偿还单位债务;严禁以紧急拨付名义规避正常审批程序,将非紧急支出列入先行拨付范围。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会监督检查,深化与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合理分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抗震救灾资金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救灾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救灾资金效益。
依法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照捐赠意愿和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受灾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捐赠资金管理应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截留、挤占、骗取、侵吞、贪污、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及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和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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