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我市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我市出台了《柳州5.2级震群地震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特点和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26年5月18日以来,我市发生5.2级震群,造成部分区域人员伤亡、房屋损坏,应急抢险、群众安置、次生灾害治理、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任务艰巨。灾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地震III级应急响应,有序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救灾资金陆续归集到位。为统一规范各类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核算与监管流程,杜绝资金挤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明确各部门、各县(区)管理职责,做到资金使用有标准、审批有流程、监管有依据,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办法》明确了救灾资金的定义、来源、归集方式、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推动各类资金统筹整合、专款专用,避免重复安排、分散使用、低效浪费,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通过规范紧急拨付、分级管理、分类使用等机制,《办法》为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确保救灾资金能够及时、精准用于最急需的领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防范廉政风险。《办法》建立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协同监督机制,明确了违规使用资金的法律责任,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有力维护了财政资金安全和政府公信力。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共5章、21条,包括总则、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和附则,体现了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民生优先,突出应急导向。资金使用范围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明确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拨付部分资金,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救灾理念。
二是强化统筹整合,有序引导。强调对财政性和政府性捐赠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整合使用。财政、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强化资金有序安排、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严格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对资金申请、审核、审批、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县(区)和部门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压实主体责任。
四是注重绩效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金筹集
《办法》规定,救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遵循“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多元投入、尽力而为”的原则,列出了救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同时明确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报。
(二)关于资金使用原则
《办法》明确救灾资金使用遵循三项原则:整合性原则,即各类救灾资金使用要与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整体部署保持一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性原则,即救灾资金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透明性原则,即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关于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行、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因灾遇难者家属抚慰。三是购置、加工、储运救灾物资。四是受灾群众毁损房屋的恢复和重建。五是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六是受灾桥梁、道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七是地震次生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应急治理,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以及物探等。八是政府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支出。
《办法》同时明确救灾资金严禁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福利及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支出;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偿还单位债务;严禁以紧急拨付名义规避正常审批程序,将非紧急支出列入先行拨付范围。这些禁止性规定划定了资金使用的红线,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四)关于资金申请和审批
《办法》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使用救灾资金的县(区)和部门负责提供资金申请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需求,明确各类资金的保障渠道。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各县(区)和市直等相关部门。对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由市级层面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由有资金需求的县(区)或市直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至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五)关于资金先行拨付机制
考虑到抗震救灾的紧迫性,《办法》设置了先行拨付机制。根据地震灾情动态变化实际情形,确需立即拨付资金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县(区)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先行拨付:一是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二是用于人员搜救、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生命线工程应急抢修等紧急救灾支出。使用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情况、支出依据、使用计划等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明确,先行拨付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非紧急或可暂缓的支出,严禁以紧急拨付名义规避正常审批程序。
(六)关于资金监督
《办法》建立了全过程监督体系。一是明确各县(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二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会监督检查,深化与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明确依法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截留、挤占、骗取、侵吞、贪污、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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