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0187/2023-0200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财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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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保障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9〕24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柳州市本级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
柳州市本级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9〕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委托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委托
第八条 委托方可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以下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一)事前绩效评估;
(二)绩效目标设定;
(三)绩效目标论证评审;
(四)绩效运行监控实施;
(五)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实施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委托方可将相关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全部委托是指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目标论证评审中,将资料的收集与调研、对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的事前评估、绩效目标设定或论证评审,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在绩效运行监控实施中,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和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等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将绩效评价框架开发与设计、评价证据的收集与核实、访谈与现场核查、问卷调查、评价基础数据与资料的整理与甄别、评价分析、撰写并提交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部分委托是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条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参考范本见附件1),明确工作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及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委托方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事前绩效评估方案、绩效目标设定方案、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方案、绩效监控及评价实施方案;
(二)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设定报告、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对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事项进行监管;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保证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验收,并按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六)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设定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结果、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应用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方案、绩效目标设定方案、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方案、绩效监控方案和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地开展受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设定报告、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三)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五)按照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章 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7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桂价费函〔2012〕772号)制定(费用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费的核定,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取。
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及部分委托,适用计时收费;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全部委托,可采用计件收费,也可采用计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可按照参加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人数、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可根据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工作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审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全部委托服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的,以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或评价对象的资金规模为计费依据。
(一)服务费。服务费一般应考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或评价对象的资金总额、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
计算公式为:服务费=基本服务费×(1+难度系数)
(二)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以分段资金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
基本服务费计算公式为:基本服务费=Σ分段资金总额×费率
(三)难度系数。难度系数主要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申报、审批阶段,对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调研;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预算申请合理性;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调研、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调研、分析审核。
(一)资料收集与调研阶段。包括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职能及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绩效目标、指标、指标值设置的其他相关依据等。设计绩效指标值要结合资料收集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测算,明确数据来源。
(二)绩效目标设定。根据收集的资料,研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提交绩效目标设定报告。
(三)分析审核阶段。根据收集的资料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绩效目标的相关性、科学性、适当性、可行性,审核绩效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审核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措施的可行性,并出具论证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撰写与提交绩效监控报告三个阶段。
(一)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包括收集目标执行准备情况;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已经取得的产出情况;项目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项目未来产出、收益的预计情况及项目远期的预测情况。
(二)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对收集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进行核实并分析。围绕预测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展开分析,重点分析预算绩效计划是否得到较好的执行,预算支出行为是否有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计划产生的影响等。
(三)撰写与提交绩效监控报告。根据有关要求撰写绩效监控报告初稿;征集委托方、专家及项目实施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绩效监控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工作、评价分析、撰写与提交报告等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了解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价设计、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1. 了解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价目的、项目概况、项目背景、与项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等。
2.进行评价设计:进行绩效评价框架开发与设计,包括确定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设计、确定指标权重及评价标准、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方法等;进行资料清单、调查文本设计,包括需要由评价组织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明细、基础数据表、访谈提纲、调查表、调查问卷、现场勘查记录表等。
3. 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工作计划安排等。
4.报委托方审核。将设计好的绩效评价框架及评价方案报委托方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现场工作阶段。主要包括评价证据的收集与核实、现场访谈及考评。通过询问、查阅、核对、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价需要的基础资料。对需要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或部分内容,采取访谈、座谈会、与受益群体沟通、现场问卷调查等形式完成现场考评工作。
(三)评价分析阶段。对评价所需的内部信息和外部资料进行系统的汇集及综合,形成评价数据和资料。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基本数据,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征求意见。
(四)撰写与提交报告阶段。对评价信息与分析资料进行汇集及处理,根据评价报告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初稿提交委托方;委托方要对评价报告初稿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并反馈意见,第三方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资料分类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
对于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设定报告、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协议委托书等重要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对承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相关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发表。
第六章 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本级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柳财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协议
附件2:柳州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