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
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柳州市航空事业发展,完善航空运输网络,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我市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结合我市航空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上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上级专项资金)及柳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下简称市本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培育新开通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班、新增驻场运力、市场宣传推广补助等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预算控制、定向使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柳州市航线培育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航线工作专班)负责航线培育工作的整体统筹、协调和组织,制定我市航线开发、培育和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航线开拓总体计划,与航空公司洽谈协商,拟定相关航线的合作协议;负责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柳州市航线培育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航线办)负责审核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草案、决算编制,审核、上报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方案;根据我市经贸往来、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负责指导、制定航线的培育计划,指导、推进航线开拓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审核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参与编审航线培育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广西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草案、决算编制,组织和监督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市文旅集团负责对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草案、决算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2号)制定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负责制定航线开拓、培育、宣传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与执飞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商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督促各执飞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按照签署的合作协议,安全实施飞行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每年年中、年末向市航线工作专班报告航线培育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航线工作专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于每年7月、8月、10月定期召开会议,分别讨论上报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申请自治区航线补贴资金的航线培育计划、下一年度柳州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方案、下一年度柳州市航线工作总体计划等。不定期召开会议,视增量航班运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对增量航班动态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第三章航线培育流程
第九条航线培育原则:开通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中心及主要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航线;开通粤港澳大湾区等与柳州经济发展、文化旅游交流关联度强的城市和地区航线;开通东盟等国际或地区航线;市政府确定开通的其他航线。
第十条航线培育流程
(一)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培育的航线。市文旅集团应于每年7月中旬前提交次年年度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培育的航线开拓计划报市航线办,市航线办征求各航线专班成员单位意见,经组长和副组长签批,报市政府审批后报广西机场集团。
(二)使用市本级专项资金培育的航线。市文旅集团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航线办提交次年年度航线开拓总体计划,总体计划中应包括新开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线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培育航线的安排计划,航线办征求各航线专班成员单位意见,经组长和副组长签批,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已经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航线开拓总体计划,由市文旅集团与执飞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商定并签署合作协议,开通新航线、续签航线、加密航线,按实际飞行班次给予补助。总体计划执行中,航班减班、取消等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航线工作专班。在年度航线开拓总体计划外新增的航线,按“一线一议”方式,须经市航线工作专班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章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在柳州机场新开通及续签并需要培育的以下航线给予补助:
1. 国际及地区航线;
2. 国内干线;
3. 区内支线;
4. 市政府确定开通的其他航线(包括临时航班和临时航线)。
(二)对航空公司驻留柳州机场过夜飞机给予补助。
(三)为确保航线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在我市或航线目的地及客源地进行市场宣传促销活动给予补助。
(四)对航空公司通过加密航班、更换大机型、促销等方式增加柳州机场旅客吞吐量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航线培育期限。除临时航线外,新开通或加密航线培育期限一般为3—5年。在培育期内,上一年度平均客座率70%及以上且航班收益情况较好的航线,视为培育期满。收益情况较好是指全年航班平均票价折扣在6.5折及以上。培育期满后经航线绩效考核评估,仍需培育的航线,须经市航线工作专班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同一航线,因执飞航空公司变更或短期停航,培育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航班补贴方式及标准。航线补贴采用保底补贴、定额补贴或人均补贴方式。
1. 定额补贴。指约定每个航班的补贴标准,在约定的时间段按实际执飞班次给予补贴。
补助标准:实行上限管理,对新开辟国内定期航班、加密国内航线航班,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含1000公里)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6万元。
2.保底补贴。指航班机票销售的净收入未达到航班总成本,按实际差额给予补贴。
3.人均补贴。指按约定标准(元/人次)根据航班所带来的旅客人次向航空公司给予补贴。
(二)对下列航线,可按“一线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经市航线工作专班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文旅集团与执飞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商定并签署合作协议,根据签署新开通或加密航线运营协议规定,按实际飞行班次给予补助。“一线一议”航班补贴资金另行追加。
1. 港澳台地区航线、亚洲区域航线和洲际航线等境外航线;
2. 以保底补贴方式补助的航线;
3. 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航线;
4. 在召开冬春、夏秋航季换季航线会议时符合航线培育原则、机场时刻优异的航线。
(三)驻场过夜飞机补助。鼓励航空公司飞机驻留柳州机场过夜,对1 年内在柳州机场停放330天及以上,运输起降架次660架次及以上的客运飞机给予100%补助,在柳州机场停放时间每年每少于30天,扣减10%的补助资金。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补助期满,仍需驻场补助,须经市政府批准。补助标准为:以驻场飞机机型座位数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万/座给予补助,即补助额度=驻场机型座位数(按经济舱计算)×2万(上限)/座。驻场飞机自驻柳州机场运营第一天起进行计算,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拨付驻场补助资金。驻场运力补助计算在当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范围内,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不足,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四)奖励及市场宣传促销补助。鼓励航空公司通过加密航班、更换大机型、促销等方式,增加柳州机场旅客吞吐量、中转旅客量、航班量。经年度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航空公司给予奖励,奖励方案由市航线办会同市财政局、文旅集团共同制定。
为确保我市航线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在航线目的地或客源地进行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并制定出台相关惠民引客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航线促销活动。奖励和市场宣传促销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5%。
第五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列入广西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部门预算,市文旅集团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航线办报送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市航线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年度预算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根据航线培育补助预算分季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市文旅集团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本年度决算,并附相关材料,包括:航线开通运营和补助协议、年度航线培育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凭证及与专项资金决算相关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骗取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新开通航线,是指从柳州机场出港航班飞往国内和国外空白航点(城市)或重点培育的航线,包括:尚无航空公司执飞而新开的航线;或原有的航线航班全部停航时间在12个月以上,由原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恢复执飞的航线;或增开执飞重点培育的航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广西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日起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柳州市航线培育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柳政规〔2018〕71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