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2 10:00   

当  事  人:广西华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玉梅

地      址: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之一荣和千千树2栋29-5

2022年11月8日柳州市公安局委托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657-GXJZ)进行公开招标。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当事人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的编号为BG22030412、BG22030488、BG22030447、BG2203121、BG22030599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该项目中标、成交无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259,83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6,299.1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