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财处[2023]17号
当事人: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程
地 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4A层1405、1406、1407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过随机抽取流程,你公司被列入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本机关派出监督评价组,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经查明,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门卫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3-000144-GXZL)公开招标文件规定“2.技术分……拟投入人员分(满分24分)……二档(18分):……拟配备的队长具备保安师职业资格证(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物业管理师中级证书……;三档(24分):……拟配备的队长具备保安师职业资格证(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物业管理师中级证书……”以上将国家已取消资格认定的“物业管理师中级证书”设为评分标准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经查明,制药、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477-GXZL)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相关证明(……投标单位非生产厂家:……投标货物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证明;……)”以上将非必要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明设为资格条件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30326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12号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