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良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财处〔2026〕6号)
当 事 人:柳州市良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
地 址:柳州市跃进路28号金嗓子2号楼3-5室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成交柳州市第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839-LZJC)和柳州市第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C3-990721-LZJC)(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同期与广西臧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的服务周期、包干服务费总额与涉案政府采购合同完全一致。另根据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需配置在岗物业服务人员20-21人,当事人仅派驻1名项目经理参与项目履约,未实际履行项目主要物业服务义务。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转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柳州市第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839-LZJC)履约终止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至今已超二年,对该项目的违法转包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柳州市第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C3-990721-LZJC)履约终止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未超出追责时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柳州市第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C3-990721-LZJC)项目采购金额144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2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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