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1〕25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11-24 16:25   

当 事 人: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昕

地 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45号金色世纪

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柳州市市场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3-000405-ZXGJ)于2021年8月31日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西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现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下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招标文件P35页“1.资格文件”第3点“★(3)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两个网站查询相关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同时提交两个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P46页第四章第一点第(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的条款,所引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内容无关。同时该条款的表述,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招标文件P48页“3、后续技术及服务承诺分”中第三档中设置“......项目所在地长期驻有技术服务团队和设立办事机构的,技术服务团队人员≥25人,能为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提供充分支持的(需提供办事机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缴税证明;需提供广西区内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为技术服务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的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四、招标文件P53页“5、信誉分”中设置了“(3)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得2分,满分4分。(以上软件著作权文件中,著作权人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著作权证书发证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之前,否则不予认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评分项,要求著作权证书发证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之前,存在损害潜在投标人利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