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办理情况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8-19 11:00   

建议内容:

一、事由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法〔2021〕24 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收归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管理,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作为市本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所辖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分别作为设区市法院、检察院二级预算单位管理。

根据《柳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财政工作方案》的规定“市财政以各县(区)法院、检察院2018年全年的决算支出为基础,参考同年的部门预算数据(含预算调整数),核定各县(区)法院、检察院经费上划基数,办理经费上划事宜”。

县法院、检察院收归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管理前,县法院、检察院的罚没收入由各县征管,收入作为县级非税收入,这笔收入,能为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法院、检察院收归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管理后,县法院、检察院的非税收入由市级统一征管,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县法院、检察院的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后,县财政不但要上划县法院、检察院经费基数,还要承担在职人员绩效及绩效为基数的社保、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项目建设等相关经费,使得县级财政极为窘迫。

县级法院、检察院很多案子都是县级执法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才能走到诉讼程序这一步,为公正履职形成的罚没收入尽了应尽的地方职责。

二、建议

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原则,建议柳州市对县级法院、检察院的罚没收入返还县级财政,解决县级财政承担上划法院、检察院经费的困难,同时也为县级执法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县级执法部门的正常运转,激励县级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承办单位:柳州市财政局

办理答复情况: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柳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你们在柳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关于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罚没收入返还县级财政的建议》(第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是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改革方案。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法〔2021〕24号)中第三方面第(三)项“经费上划范围”的规定:各县(区)党委、政府原来发放的绩效考评奖(不含司法绩效),经规定程序确认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由县(区)本级财政负责按当地标准继续安排发放,绩效考评所计提的五险一金相应由地方安排,所需经费不上划。在核定经费上划基数时,县(区)法院、检察院在职人员相关经费未纳入上划基数;同时,将罚没收入作为抵减项,减少了经费上划基数,且罚没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丰歉均由市级统筹平衡。

三、按桂政法〔2021〕24号第三方面第(六)项“非税收入上划”的规定: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至设区市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的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对执收执罚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县级法院、检察院的罚没收入返还县级财政无相关文件依据。

四、综上所述,我局建议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罚没收入上划事宜维持原状。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对柳州市建设发展、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