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第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7 11:29   

XXX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建议》(第22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有关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第四点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第二点第(九)项规定,“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委员会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有关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止一哄而上,避免一刀切。”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8〕17号)规定,“鉴于北海仲裁委员会已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200号)部署,改制为独立运作、自收自支、依法纳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精神,同意将北海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在我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经营服务性的仲裁收费标准前,北海市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暂缓实施变更仲裁收费性质事项

柳州市仲裁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鉴于当前柳州仲裁委员会职能不可替代、市场化改革基础尚不具备等实际情况,我市暂缓实施变更仲裁收费性质事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单位性质的明确是仲裁收费性质调整的重要基础,两者互为支撑、协同推进,有利于为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柳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系柳州市司法局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仲裁机构作为独立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专业机构,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仲裁机构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存在一定不适应性。我局将及时跟进柳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对接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单位性质的进展情况。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