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柳财会字[2006]20号
一、强化日常宣传、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沟通协作,结合各自业务工作的开展,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借助互联网发布信息等措施,积极、广泛地宣传《民间会计制度》的执行要求和基本内容等,做好《民间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等业务工作,面向广大会计人员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经常而广泛地宣传《民间会计制度》及其执行要求,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会计制度》的规定。民政部门在开展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时,要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会计制度》编制,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不按照《民间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它们进行行政处罚,以促使《民间会计制度》在全区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得到全面执行。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今年8月至9月中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在本辖区联合开展一次《民间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摸底调查。调查方式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自查自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要通过本次调查,摸清《民间会计制度》在本辖区(含所管县、市、区)的执行情况;重点弄清哪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还没有执行,不执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已经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需要财政、民政部门提供哪些服务和指导。在此基础上,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推行措施,促使那些尚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切实执行《民间会计制度》。
(一)自查自报阶段。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当地财政、民政部门的布置,在今年8月25日之前,开展一次《民间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报工作。自查的主要内容是:目前,本单位在会计核算中执行的是何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已经执行《民间会计制度》的,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和目前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本单位目前仍未执行《民间会计制度》的,未执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计划何时执行。自查结束后,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如实填写“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表”(附件1),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须就未执行的主客观原因写出书面说明,已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就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财政和民政部门的建议等写出书面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给当地财政和民政部门各一套。
区直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自查自报工作自8月7日开始,8月18日之前结束,并将填写的附件1、未执行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于8月18日之前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和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各一套。
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真实反映情况。对不开展自查自报工作,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情况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县级以上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联合行动,周密部署,布置、督促、指导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确保自查自报面达到100%,不留死角。
(二)实地走访阶段。为确保自查自报信息的真实性,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实地走访。实地走访应当在9月1日之前完成。在实地走访中,各工作组应当采取抽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与《民间会计制度》进行对照等措施,对自报已经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真正执行《民间会计制度》进行核实,各市至少要抽查5户,对抽查发现实际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执行。对自报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各市至少要实地走访10户,重点查找未执行的具体原因。实地走访中,要做好《民间会计制度》主要内容及执行要求的宣传、督促、指导工作。
(三)召开座谈会阶段。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在9月10日之前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人代表、会计主管人员等到会座谈。对已执行和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召开座谈会,参加每类座谈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少于5户。通过座谈,对已经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着重弄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对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重点查找不执行的主要原因等。要根据座谈目的,事前准备好座谈题目。参加座谈的与实地走访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尽量不重复。
调查摸底结束后,各市财政局对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查自报的信息,要结合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所掌握的情况,予以甄别、修正和汇总,填写“××市《民间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表”(附件2)、“××市实地走访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表”(附件3)、“××市召开民间非营利组织座谈会情况表”(附件4),写出调查报告,连同填好的附件2、3、4一起,在充分征求本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于2006年9月2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本市民政局。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本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民间会计制度》在本地的执行概况;未执行《民间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构成、2005年度的收支规模等基本情况,未执行的主要原因剖析,财政、民政部门已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行《民间会计制度》;已经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中遇到了哪些主要问题,它们对《民间会计制度》本身有哪些评价,对财政、民政部门有哪些意见、建议,财政、民政部门打算如何落实这些意见、建议等。
三、做好限期执行工作
对未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在剖析原因的基础上,联合召集它们的法人代表和会计主管人员开会,向他们讲清执行政策,责成它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必须执行到位的最后期限,要求它们在期满时以书面形式如实反馈执行情况。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据此联合进行抽查,以核实它们反馈的信息是否真实,各级抽查的数量不得少于5户,对抽查发现虚报情况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给予从严处罚。对期满后仍不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除责令它们限期执行外,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它们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维护国家会计制度的严肃性。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从成立之日起按照《民间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民间会计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地给予解答、指导或向上级反映,并适时举办一些针对性强的培训班,以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对参加《民间会计制度》培训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他们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尚未执行《民间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照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限,以书面形式,按时向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反馈是否按期执行到位的情况。
尚未执行《民间会计制度》的区直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执行到位,并于10月15日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和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书面报告贯彻执行的情况。
2.××市《民间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表
3.××市实地走访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表
4.××市召开民间非营利组织座谈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