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财政厅、区国资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柳财会[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20:21   
  各县、区财政局及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WTO规则的需要,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为确保我市企业如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快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财会[2005]41号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快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桂财会[2005]41号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区直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的需要,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陆续在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要求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执行。今年是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后期限,为确保我区企业如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对企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部统一的、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体现了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潮流的会计核算标准。同时,它又是一部寓企业管理于会计核算之中的制度,它将企业应有的财务自主权统统下放给企业,要求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披露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使会计信息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而且能够动态地反映市场波动、技术进步等外部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管理状况等内部因素对企业运行的影响。企业管理层通过阅读财务会计报告,不仅能够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而且可以分清造成问题、风险的内部责任部门,从而找到富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减少乃至消除造成资产减值、或有负债等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因素,把企业导入健康运行的轨道。另外,《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所有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政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高度的可比性,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可靠基础。此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冲减企业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不会对执行当年和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问题,而且有利于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中型企业必须按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非金融类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确定,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统计数据作为确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我区大中型企业最迟必须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停止执行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已完成改制的大中型企业,以及2000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需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2000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指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财政局,下同)审批。具体地说,自治区管理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各地级市及所辖县(市)管理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报经各地级市财政局审批。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国有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国有老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以及《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的规定,我区国有老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清查资产、负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以上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企业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2)。已按照国资委的部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国有企业,不再重复进行资产、负债清查,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请时,应将其清产核资结果视同资产、负债清查结果处理。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核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办理资产损失处置的审批手续。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拟进行处置的资产损失,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等文件规定,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四)申报材料。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以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附件2)。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意见书;

  8.其它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使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审查批复。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企业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资产损失。国有老企业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意见,按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国有老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意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进行财务处理,并按照或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上报税务机关,申请给予抵退所得税。

  四、整合力量,使《企业会计制度》得到全面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国资委要密切配合,主动争取税务、经委、工商、统计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执行要求和积极影响,把《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解答、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今年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培训,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好咨询、指导、调研和执行情况统计通报工作,确保各大中型企业按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1月,各市财政局要对本辖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进展情况写出专门总结,填制“本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名单”(见附件3),经分管会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后,于2006年1月31日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支持、配合财政、国资委的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积极影响,向大中型企业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制度》,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从2006年开始,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以《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准,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并就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是否真正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将“200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名单”(见附件4)填好后,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各大中型企业要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和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内部各相关方面的力量,使之得到顺利实施。当前,要抓紧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知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赋予的财务自主权,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规程,使《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本企业得以具体化,得到按时、严格执行。同时,填好“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备案表”(见附件5),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

  2006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未执行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附件:

    1.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2.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3.本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名单

  4.200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名单

  5.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备案表

  以上附件可在下载专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