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11号),现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二、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关要求,聚焦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强化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的投入保障。资金安排要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工作落实,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强化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按照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五、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4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直达专户管理要求。从2024年6月起,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专户管理,相关用款需求请通过直达资金专户列支。
附件: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