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财采〔2024〕24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4 11:33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开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对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参加柳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调整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调整为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食宿费

(一)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餐食费标准可参考评审专家所在地用餐标准,以不高于35元人民币为限(其中餐费不高于30元,配送费5元),并凭据报销。

(二)隔夜评审住宿场地由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如需缴纳费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四、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一)集采目录内项目,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采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评审专家个人账户

(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派出的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五、其他事项

(一)柳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类如下:主场专家按照本规定执行,副场专家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评审专家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论证、咨询及履约验收等,可参照本规定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柳州市城区内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本规定,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时间均以开标、评标时间为准。《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财采〔2017〕18号)同步停止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