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0〕2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印发
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柳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9〕7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柳州建设,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大数据产业生态,规范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方面项目的资金。重点支持5G、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及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确定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和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连续两年未达到90%的,予以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下、使用范围用途或支持对象相近的,予以归并整合、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总额度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传统优势产业与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集成应用项目,智能高端装备、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融合产品培育项目,工业企业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特色平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推广应用项目、工业产品互联网查询追溯平台、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新模式应用和企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示范项目等。
(二)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物联网、大数据、空间信息、智能装备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过程的深度融合和应用项目,农产品线上线下零售新模式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据服务的大数据与农业管理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农业农村信息服务示范应用项目,运用大数据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六大工程”建设的相关项目等。
(三)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智慧物流、智能仓储、智慧商贸、智慧科技服务、智慧工业设计等智慧生产性服务项目,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智慧交通等智慧城市相关服务项目,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金融服务项目,交通(公交)出行、房屋住宿、生活服务、生产能力、医疗健康等领域的高端化、智能化、网络化项目。
(四)大数据支撑平台建设及课题研究项目。包含柳州特色产业大数据平台、大数据产业园区、大数据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中心、大数据研发中心、大数据人才培养基地、大数据专业服务机构等大数据重点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五)其他与大数据相关能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柳州境内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
(二)具备开展所申报事项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
(三)在国家征信系统和“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负责人和参与成员构成的基本条件
(一)负责人原则上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主要参与成员中属于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示范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政策,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的新建、在用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
(二)有必要的数据基础,能支撑项目的正常运行,有成果展示的实地场景,如展示大数据或相关产品应用过程和结果、或大数据平台/系统服务过程和结果的实地场景。
(三)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四)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单位按照附件填报相应资料和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市大数据发展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排序,确定入围的项目名单。
(二)项目评审。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审查、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审定。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讨论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的建议审定同意后,由三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三部门联合下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法,即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在收到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表后,填写《财政资金用款申请书》,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项目计划投资30%以上才能拨付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经批准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且在使用范围及期限内使用,否则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将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大数据发展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项
第二十条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内容组织实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未能通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验收的,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对无故逾期不退回资金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并暂停、撤销其申请、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大数据发展局将已验收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结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编制年度预算时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期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章 奖惩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完成的质量。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发展改革委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审核项目并分配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单位专项资金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其申报、使用专项资金资格,并追回已拨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套用资金、不按规范要求专款专用等情形,所涉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25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附件
第一部分 基本申报信息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非党政机关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成立时间 | ||||||||||
单位性质 | ( )1、党政机关;2、事业单位;3、社会及人民团体;4、高等院校;5、科研机构;6、企业(□国有 □民营 □三资);7、其他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
职务 | 手机 | ||||||||||
传真 | |||||||||||
员工人数 | 研发人员总人数 | ||||||||||
(备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状况不用填)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总 资 产 (万元) | |||||||||||
负 债 率 |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
税 金(万元) | |||||||||||
利 润(万元) | |||||||||||
单 位 简 介 | (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单位特点、市场销售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基本情况,不超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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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基本信息 | |||||||||||
申报类别 | |||||||||||
类别 | 细分类别 | ||||||||||
项目类型 | □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项目 □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项目 □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项目 □大数据支撑平台建设及课题研究项目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地址 | |||||||||||
起止日期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 |||||||||
项目简介 | (围绕申报类别的要素条件,对项目进行简要描述,不超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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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单位自愿遵守《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知识产权现状(政府机关不填)
(一)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状况 | |||||||||||
申报单位近三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 专利申请 总数(件) | 专利授权 总数(件) | 发明(件) | 实用新型(件) | 软件版权 (项) | ||||||
申请 | 授权 | 申请 | 授权 | ||||||||
(二)联合申报合作单位拥有本项目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状况 (备注:联合申报合作单位需双方有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合同) | |||||||||||
专利申请 总数(件) | 专利授权 总数(件) | 发明(件) | 实用新型(件) | 软件版权 (项) | |||||||
申请 | 授权 | 申请 | 授权 | ||||||||
(三)其他知识产权现状说明(不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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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平台或课题研究成员信息
(一)项目或平台负责人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工作单位 (全称) | 从事专业 | 项目组内分工 | 为本项目(平台)工作的 时间(%) | 签字 |
(二)主要参加人员 | |||||||||||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模板)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资本性质、组织结构、主营业务,近年来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行业优势(项目所属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发展现状,申报单位在该应用领域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及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客户满意度等)。
(三)大数据基础和能力(大数据基础设施,具有大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主导的大数据标准制定,已开展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情况,已获得国家、自治区政府扶持但尚未投入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情况等)。
(四)安全保障能力(在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安全采取的措施、建立的机制等)。
二、项目情况
(一)背景(应用需求和行业背景等)。
(二)应用模式和服务内容。
1.建设目的(项目、企业或服务开展的目的,如提供的服务、帮助企业/公众解决的问题、形成新服务新业态等);
2.内容和架构(主要内容、总体架构、技术构架、数据流结构等);
3.数据和技术(存量数据、增量数据的来源和获取等,数据的安全保障、采用的大数据技术、理念和研究方法等);
4.基础环境(业务开展所需的大数据基础设施环境、应用环境或服务场景等);
5.服务模式(提供的服务模式、运营模式等)。
(三)推广情况(已取得的典型案例和市场推广情况。并说明其应用亮点、行业优势、成效,如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挖掘、展现、应用、服务等环节形成的亮点,在社会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营管理方式变革、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和成效,形成新应用、新服务、新业态等)。
(四)发展规划(下一步发展计划,本年度及2021、2022年度预期目标以及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申报单位对项目和服务持续发展的能力保障;项目对数字柳州建设的促进作用等)。
第三部分 相关附件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二)各级主管部门、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部门除外。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银行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支出凭证、合同复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申报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所在地址 | 项目 起止年月 | 项目 总投资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 累计完成 投资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 月 日
大数据产业发展重点支撑平台申报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申报机构名称 | 单位 性质 | 员工 人数 | 申报 方向 | 年度产值 或投资 (万元) | 入园企业数 | 孵化项目数 | 双创或 培训场 地面积 | 知识产权(项) | 机架规模 (个)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 月 日
大数据产业发展课题研究申报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申报机构名称 | 单位 性质 | 课题名称 | 研究 方向 | 资金投入(万元) | 研究人员数 | 研究起始时间 | 研究结束时间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项目起止年月格式:xxxx年xx月-xxxx年xx月;2.推荐单位根据所报内容选择有关填报事项;3.“主营业务方向”选填“数字政务”“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研发、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单位性质选填“国有、民营、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