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2017〕1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自治区对我市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筹措渠道为:
(一)企业发展资金。包含每年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两化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等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三)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四)促进就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农业产业、文化产业及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
(六)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七)市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其他可统筹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等财政资金。
第五条 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1.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新增标准厂房引进小微企业给予建设补贴;对创业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提质升级改造服务给予补贴;每年根据创业基地规模、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及服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评选出示范创业基地给予适当奖励。
2. 众创空间建设
对众创空间一次性场地装修、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进行补贴;对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3.科技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孵化器进行一次性补贴;每年根据科技孵化器规模、孵化小微企业数量、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及服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评选出示范科技孵化器,给予适当奖励。
4.商贸集聚区建设
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百货商场、专业市场等提质升级改造、特色商业街打造(含老字号保护和发展投入)吸引小微企业入驻的集聚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物流示范园区等专业示范园区新建改造场地设施吸引小微企业入驻的集聚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开展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等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小微企业集聚,设立分店、专营店等给予支持,根据本地市场拓展数量、就业人数、贡献情况等给予集聚区一定补贴。
5.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对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按不高于其他众创空间的政策标准给予扶持。
(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政府公共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对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性服务平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三级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支持大型企业、工业园区、高校、职校、专业机构等开放资源建设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价的专业化服务。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推广应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工作;支持城区、县、工业园区建设区域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综合性服务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会展、人才引进等专项服务活动;对提供和使用公共服务的机构、企业和创业者给予一定补助;对小微企业服务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法律维权、检验检测等基础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三)小微企业融资扶持
对小微企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按担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信贷风险缓释基金、信贷引导资金、应急周转金资本金的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发起或配合等方式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金、汽车产业子基金等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
(四)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支出
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科技研发、两化融合、商贸服务等项目资金补助、贴息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县(区)申请使用单位、企业应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复后下达,并报柳州市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下简称“两创办”)。
第九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向市本级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资金审批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分配按资金类别分类执行。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的分配。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方式进行,资金审批分配的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评审方案。
(二)购买服务及普惠性扶持企业的资金分配。由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实施方案及资金测算,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政府审批,批复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各项目资金下达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连续两年未达到90%的,财政部门将予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并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围绕示范工作综合性指标,负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资金需求并确定绩效目标,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总体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并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聘请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依托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适时抽查,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