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厅出台9项政府采购举措 大力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2-07-12 17:3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扎实稳住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稳住经济,助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采取9个方面举措大力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二)降低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三)推进电子化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降低其投标(响应)成本。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五)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的,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采购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二)加快采购预付款支付。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

(一)加快合同签订进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

四、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

(一)统筹预留采购份额比例。各级预算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由主管预算部门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二)规范采购预留比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阶段性提高预留比例。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到40%以上。

(四)严格执行预留份额采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任务书中的预留份额实施政府采购。

六、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一)全面推广“政采贷”业务,提高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时效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探索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和履约保函制度,以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

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八、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九、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和业务指导,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