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3-07-19 11:00  
为有效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是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发布。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