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XX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例分析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9-02-20 15:42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客观上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笔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代理机构A就某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B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向政府采购办提请监督检查。经查,在供应商B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网点地址”涉嫌造假。供应商B称其在制造商务文件时填报出现笔误,非主观故意。 

  处理结果  

  认为供应商B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   

  据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总则 8.特别说明 8.2要求“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客观上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笔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由免除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