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0-10-07 1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桂财农〔202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柳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2020年9月7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柳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精神,用活用好财政支农资金,推进全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桂财农〔2020〕5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柳州市农业农村实际,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巩固和拓展脱贫成果,坚持民主决策和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各类经营主体等资源禀赋优势,以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带动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优势,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保障村民在选择经营主体、筛选合作项目、使用入股财政支农资金和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风险防范。严格经营主体准入标准,规范入股合作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及物化资产不因经营主体的经营失误而遭受损失的前提下,保证村集体和农户有合理的收益。

(三)坚持产业为本。财政支农资金入股项目原则上必须是能够带动村集体成员共同发展致富的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人力资源和产业基础,着力延伸产业链条,建立健全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扩大合作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村集体经济和农户持续稳定增收。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范围。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未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方案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区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市级资金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含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项目资金等涉农资金。

(二)资金管理。对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计划入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所形成的资产必须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方案的涉农资金,继续按整合资金的相关规定实施。对折股量化入股村集体后的支农资金按照村集体经济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再作为部门项目资金进行考核管理。

(三)实施主体。根据自治区指导意见,各县(区)要根据当前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产业发展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等实际情况,根据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范围,选取试点村开展此项工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计划入股的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等。各县(区)在开展此项工作后要及时总结经验,2020年后再按照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符合当地操作的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等具体政策文件。

(四)承接主体。承接折股量化项目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应具备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资产负债率适宜、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等基本条件。各县(区)要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细化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计划入股的经营主体,须由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后,再交由村集体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确定具体合作对象。

(五)入股形式。在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以股金形式直接入股的,应在协议中明文规定股金的具体用途,由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投资形成物化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以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物化资产入股的,应在入股前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实物资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折股量化的股金、物化资产进行担保、融资。

(六)入股程序。各县(区)要对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物化资产进行清查,并分类建立明细台账,为入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制定本村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已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方案,并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乡镇政府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村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核实,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折股量化方案获县级政府批复后,村集体与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入股金额及形式、占股比例、资金用途及拨付条件、收益分配方式、产业带贫机制、合作期限、退出机制、违规责任及其他各方权利义务等,入股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报经县级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内容中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以及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由经营主体在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以股金形式入股的,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经营主体提供的账户。以物化资产形式入股的,依法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进行股权登记。

(七)退出机制。入股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村集体有权退出合作,损失由经营主体承担。退出时,也应由村集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实施:

1.经营主体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经营主体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 ,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3.经营主体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 无法保障村集体、贫困户和其他村民收益;

4.经营主体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证明、财务报表等;

5.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村集体与经营主体通过协商,确定具体退出方式,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退出;

2.由经营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村集体持有股份的方式退出;

3.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资金及资产,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资产,由村集体按规定实施自主经营的产业项目,或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入股程序,重新选择入股合作的经营主体。

(八)风险防范。村集体应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约束和监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运营。乡镇政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具备条件的县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积极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鼓励经营主体积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通过政银分担风险模式,增加经营主体融资的可得性。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同时探索利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经营主体不得以财政支农资金及形成的物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融资,对外负债限额不得超过承接主体所占股份的价值。

(九)收益分配。村集体与经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原则,合理商议村集体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鼓励采取“保底收益+ 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村集体在获得入股资金的分红后,分配的具体要求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48号)文件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获得的收益在分配时,应在分配标准上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尤其是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户倾斜,并尽量扩大对贫困户的覆盖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及上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有关工作,完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对县级的培训指导,督促指导各县合理筛选项目,完善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假入股、骗取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所、乡镇(街道)纪委、乡镇农经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就近就地监督作用,密切关注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抽逃出资、转移、隐匿资产的情况。

(四)实行公告公示。各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折股量化项目实施前,需对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入股方案、相关工作人员安排等信息进行公示;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对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过程中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