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中邦永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柳财处[2025]1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1-20 12:36   

人:广西中邦永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荣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9号C-5区4-3号一楼

2024年8月20日广西银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柳州高级中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G3-990769-YTGC)公开招标。当事人在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对该项目中标资格的弃标声明函。

今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453816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2690.8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