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试行)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1-31 15:58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供应商: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 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退管理

(一)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投标(响应)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的收退管理

(一)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中,对中型企业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供应商线上申请保证金保函。供应商可依托“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https://jinrong.zcygov.cn/finance/gx),线上完成保函申请、递交、验收和索赔等操作。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确认相关情形并向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上缴保证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和管理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将保证金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若上级部门下达相关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同,以上级部门下达相关要求为准。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