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财处〔2024〕5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1-18 16:20   

当  事  人:广西圹林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爱荣

地      址:柳州市盘龙路9号窑埠古镇102栋1单元2-1-6

2023年9月26日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了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LZZC2023-G3-990322-LZJC)公开招标。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52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2600.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