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非典当企业涉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6-05 11:00   

近期,市财政局日常工作中发现未经批准挂有“典当行”字样及部分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可能涉嫌违规经营的情况。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1〕9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不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防范未经批准的典当行及部分寄卖行等非典当企业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认真核实相关机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