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我区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金监壹〔2023〕4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 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全面性原则。依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信息,综合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
客观性原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真实性原则。参评融资租赁公司应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
(一)公司治理。考评治理结构、履责情况、运营体系、内控制度、部门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团队配备等要素。
(二)风险控制。考评业务操作、资产分类、客户信用、登记制度、关联交易、关联度、集中度、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要素。
(三)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考评注册资本、总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比重、直租业务比重、风险资产比重、固定投资比重、不良资产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要素。
(四)其他。考评数据报送、监管配合、行业自律、办公人员、人员发展、客户投诉等要素。
(五)加分事项。包括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得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以上部门单位表彰的;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行业论文、课题、报道的可按规定予以加分等情况。
(六)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包括年度内发生有责投诉3次以上的;面向个人客户业务存在风险揭示不足、融资金额、费用收取等关键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晰等问题的;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况。
第七条 评级结果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总分为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八条评级等级共分四级,以A级、B级、C级、D级表示。其中:
A级:得分为90分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总体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B级:得分为75分(含)至89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C级:得分为60分(含)至74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
D级:得分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C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
(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报送虚假信息;
(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D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恶劣;
(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结合年度现场检查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及初评结果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制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级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融资租赁公司。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一)评级为A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在对外投资和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二)评级为B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依法以谈话等方式督促其进行规范提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三)评级为C级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监管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频次。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
(四)评级为D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
第十八条 通过本办法确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代表对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现状的保证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增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拥有最终解释权,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依据等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分细则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评级评分细则
为加强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区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金监壹〔2023〕4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内容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项、减分项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二、评级划分
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按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确定得分,总分为100分。考评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A级,75分(含)~89分为B级,60分(含)~74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具体细则如下表所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评分表 | ||||
指标名称 | 评价 要点 | 评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得分 |
公司治理 | (1) 治理 结构 |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有效的得4分;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基本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较为合理的得2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混乱的得 0 分。 | 4 | |
(2) 履责 情况 | 每年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科学高效运作的得 3分;基本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基本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运作的得1.5分;不能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运作的得0分。 | 3 | ||
(3) 运营 体系 | 具有完善的公司价值准则、规则和实施体系;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度、清晰的决策权限;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并完全参照执行的得3分;公司价值准则、规则和实施体系较为完善;责任制度、决策权限较为严格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设置不完善;执行情况不全面的得1.5分;公司未能有明确的价值准则、规则和实施体系;未设置责任制度和决策权限;未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不能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的得0分。 | 3 | ||
(4) 内控 制度 |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并严格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的得3分;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相对完整,或基本能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的得1.5分;未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或未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的得0分。 | 3 | ||
(5) 部门 构成 | 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至少设立了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专岗,部门及岗位不存在职责交叉情况的得3分;部门和岗位设置基本合理,至少设立了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基本明确,部门及岗位存在一定程度职责交叉情况的得1.5分;部门和岗位设置不够合理,未设置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交叉较为严重的得0分。 | 3 | ||
(6) 人员 配备 | 员工数量 30 人及以上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能够对各类业务的开展实现有效支撑的得 3 分;员工数量 10 人(含)至 30 人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的得 2 分;员工数量 5 人(含)至 10 人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的得 1 分;员工数量不足 5 人或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难以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的得 0 分。 | 3 | ||
(7) 管理团队配备 |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达 70%及以上的得 3 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 50%(含)至 70%的得 1.5 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不足 50%的得 0 分。 | 3 | ||
指标名称 | 评价 要点 | 评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得分 |
风险控制 | (8) 业务 操作 | 租赁业务操作规程科学严谨,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各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的得 3分;租赁业务操作规程较为合理,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但部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的得 2 分;未建立租赁业务操作规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或部分制度存在明显瑕疵、执行情况较差,未能实现对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得 0 分。 | 3 | |
(9) 资产 分类 | 制定了审慎规范的融资租赁资产分类制度,能够根据租赁资产分类标准及时准确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连续、稳定的得 3 分;制定了租赁资产分类标准,能够根据分类标准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相对连续、稳定的得 2 分;未制定明确的租赁资产分类制度,或未能按照租赁资产分类制度认定业务风险类别,或分类结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得 0 分。 | 3 | ||
(10) 客户 信用 | 建立了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各项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且均得到有效执行的得 3 分;建立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防欺诈制度,但部分制度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瑕疵,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得 1.5 分;未建立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防欺诈制度,或部分制度存在明显瑕疵,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情况较差的得 0 分。 | 3 | ||
(11) 登记 制度 | 按照规定,对相应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得 3 分;按照规定,未能完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得 1.5 分;大部分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得 0 分。 | 3 | ||
(12) 关联 交易 |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均按照该制度执行,并能够出具相关过程决策书面材料得 2 分;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能出具关联交易决策的书面材料的得 0 分。 | 2 | ||
(13) 关联 度 |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得 2 分;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20%至 30%得 1 分;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30%得 0 分。 | 2 | ||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得 2 分;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40% 至 50%得 1 分;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50%得 0 分。 | 2 | |||
(14) 集中 度 |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得 2 分;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20% 至 30 %得 1 分;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30% 得 0分。 | 2 | ||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40%得 2 分;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40%至 50%得 1 分;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50% 得 0 分。 | 2 | |||
(15) 拨备 覆盖率 | 严格按照资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1%得 3 分;不按照资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但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 1%得 1 分;未按照资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且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年末余额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 1%得 0 分。 | 3 | ||
(16)资本 充足率 | 资本充足12%以上得 2 分;资本充足率 8%至12%(含)得 1 分;资本充足率低于 8%(含)得 0 分。 | 2 | ||
指标名称 | 评价 要点 | 评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得分 |
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 | (17) 注册 资本 | 注册资本金实缴5亿元至10亿元(含)以上得 3 分;注册资本金实缴1亿元(含)至5亿元得2分;注册资本金实缴5千万(含)至1亿元得 1分。 | 3 | |
(18) 总资产规模 | 期末总资产大于 100 亿(含)得 4 分;期末总资产 50(含)至 100 亿得 3.5 分;期末总资产 20(含)至 50 亿得 3 分;期末总资产 10(含)至 20 亿得 2.5 分;期末总资产 5(含)至 10 亿得 2 分;期末总资产 1.7(含)至 5 亿得 1.5 分;期末总资产小于 1.7 亿得 0 分。 | 4 | ||
(19) 资产 负债率 | 资产负债率小于 80%(含)得 3 分;资产负债率 80% 至 90%(含)得 1.5 分;资产负债率90%以上得 0 分。 | 3 | ||
(20) 主营业务比重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大于 80%(含)得 2 分;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 70%(含)至 80%得 1.5 分;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 60%(含)至 70%得 1 分;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小于 60%得 0 分。 | 2 | ||
(21) 直租业务比重 | 直租业务资产占租赁资产比重大于 50%(含)得 3 分;直租业务资产占租赁资产比重小于 50%(含)得 0 分。 | 3 | ||
(22) 风险资产比重 | 风险资产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7倍得 3 分;风险资产总额超过净资产的7至8倍得 1.5 分;风险资产总额超过净资产的8倍的0分。 | 3 | ||
(23) 固收投资比重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产比重不超过净资产的 10% 得 2 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产比重超过净资产的 10% 至 20% 得 1 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产比重超过净资产的 20% 得 0 分。 | 2 | ||
(24) 不良 资产率 | 年不良资产率小于 3%(含)得 5 分;不良资产率 3%至 5%(含)得 3 分;不良资产率 3%至 5%(含)得 1 分;不良资产率大于 5%得 0 分。 | 5 | ||
(25) 净资产收益率 | 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大于 5%(含)得 3 分;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1%(含)至 5%得 1.5 分;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小于 1%得 0 至 1 分。 | 3 | ||
(26)总资产收益率 | 上年度总资产收益率大于 2%以上得 2 分;上年度总资产收益率 1%至 2%(含)得 1 分;上年度总资产收益率小于 1%(含)得0分。 | 2 | ||
指标名称 | 评价 要点 | 评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得分 |
其他 | (27) 数据 报送 | 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月、季、年度数据信息及相关重大事项、报备相关注册登记事项,在报备过程中不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误报的情况得 5分;未能及时完整的报送月、季、年度数据信息,在报备过程中不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误报的情况得 3.5 分;不配合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得 0 分。 | 5 | |
(28) 监管 配合 | 主动、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约谈、调查、现场检查得 4 分。 | 4 | ||
积极落实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违规问题,缓释相关风险的得 4 分。 | 4 | |||
(29) 行业 自律 | 支持配合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得 2 分;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开展工作,不积极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得 0 分。 | 2 | ||
(30) 办公 人员 | 在广西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有办公人员的得 2 分;在广西有实际经营场所但无办公人员的得 1 分;在广西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无办公人员的得 0 分。 | 2 | ||
(31) 人员 发展 | 建立了完整的员工培训体系,并参照执行的得 1 分;未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或建立了员工培训体系但并未参照执行的得 0 分。 | 1 | ||
(32) 客户 投诉 | 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并能及时妥善处理争议得 3 分;建立较为高效的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比较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并能快速的妥善处理争议 1.5 分;未建立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及投诉处理程序,不能快速的妥处理争议得 0 分。 | 3 | ||
加分项 | 1 | 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表彰的。 | 3 | |
2 | 特殊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如疫情期间为客户减免费用或延期的。 | 3 | ||
3 | 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行业论文、课题、报道的(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 3 | ||
指标名称 | 评价 要点 | 评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得分 |
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 | 1 | 同一年度内发生有责投诉达到三次及以上扣3分。 | ||
2 | 面向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存在风险揭示不足、融资金额、费用收取等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晰等问题扣3分。 | |||
3 | 从融资放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各类费用,而且未向客户充分说明并取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将预先扣除部门纳入融资放款本金,并计息收费扣3分。 | |||
4 | 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加隐性债务融资等扣20分。 | |||
5 | 公司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扣10分。 | |||
6 |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扣10分。 | |||
7 | 未将逾期 90 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应收租赁款项纳入不良资产管理扣5分。 | |||
8 |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扣5分。 | |||
9 | 风险资产(按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8 倍扣5分。 | |||
10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超过净资产的 20%扣3分。 | |||
11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低于总资产60%的扣3分。 | |||
12 |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扣3分。 | |||
13 | 兼营保理业务扣5分。 | |||
14 |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扣3分。 | |||
15 | 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扣3分。 | |||
16 | 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扣3分。 | |||
17 |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扣10分。 | |||
18 | 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整改措施扣10分。 | |||
19 | 售后回租标的物不合规或者存在“低值高买”等违规行为扣5分。 | |||
20 | 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扣10分。 | |||
21 | 超过公司净资产 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扣20分。 | |||
22 | 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约谈、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不主动、敷衍了事扣4分。 | |||
23 | 部分落实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违规问题的,按完成整改的比例酌情扣0-3分;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及其提出整改违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缓释相关风险,并敷衍了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得扣4分。 |
备注:总分100分,加分也不超过100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