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6〕7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11-06 1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柳州市惠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钢
地 址:柳州市三中路29号大东数码国际1栋7-4号
一、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参加了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运营项目(编号:LZZC2026-C3-990263-GXHL)竞争性磋商。经查明,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本单位为微型企业,与登记证书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0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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