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工鼎鼎科技有限公司)柳财处[2026]2号
当 事 人:广西工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柳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机关大院-2栋
一、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6日,采购人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2025年紧急照明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6-J1-990004-GXDY)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当事人在被确定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放弃声明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附件3《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36255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812.7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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