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天孚科技有限公司)柳财处〔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州天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诗楠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二十楼2021房
2024年10月31日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了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4-J1-990941-GXXS)招标。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小、社会危害程度小,符合减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9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47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