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财采〔2022〕3号 关于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第四期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1-29 16:29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的有关规定,柳州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市本级预算单位第四期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的施工单位。现将定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第四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

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单项工程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在各中标定点施工单位进行选择确定。年度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可按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自行采购。各定点施工单位情况详见附件。

市本级非驻柳预算单位因地域等特殊原因,市本级定点施工单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非招标方式确定零星工程施工单位。

(二)第四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期零星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及其折扣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127日止。有效期内各采购人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至20221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第四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程序

市本级预算单位零星工程需定点采购的,通过政采云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后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根据采购项目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类别的定点施工单位。

实施采购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申报采购计划。同一施工建设项目,应避免分拆或化作多个建设项目分别委托实施,即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零星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如定点采购项目中涉及多个工程专业类别,而采购人选取的定点施工单位仅中标其中部分工程专业类别,但该定点施工单位本身也具备其余部分工程专业类别的施工资质,并且其余部分工程专业类别的合同金额不超过60万元,则采购人可以选定该定点施工单位在资质范围内一并承接,否则采购人须从本期相关专业定点施工单位中另行选取。

(二)采购人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登录广西柳州政府采购网中“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通用定点“零星工程”模块实施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不得在线下实施采购和成交。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达100万元的项目实行直接订购。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定点施工单位发起订购,定点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服务等。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实行竞价采购。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定点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定点施工单位等。

(三)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倡和鼓励采购人更多地选择和使用中小微企业。由于企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采购人在确定定点施工单位前须再次核实施工单位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四)各中标定点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广西柳州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注册和入库等,具体操作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流程完成注册工作。

(五)定点工程施工项目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和成交,网上留痕和记录,实现采购信息公开和透明,相关交易合同平台将推送至广西柳州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相关栏目进行公开。定点采购结果确认、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等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等执行。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柳财审〔20193号)和《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批复操作规程》(柳财审〔20183号)等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执行。

三、第四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定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对定点施工采购项目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控中发现采购人、中标定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通过加强监督,提高定点施工单位服务质量,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监督定点施工单位的服务,对于定点施工单位存在未按合同履约的,采购人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报告,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施工单位资格。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施工单位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对定点施工单位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的评价,通过电子卖场系统进行,各定点施工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作为下一期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三)在定点有效期内,如定点施工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市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承诺的施工时间完工的,暂停其三个月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恢复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直到达到整改要求为止;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承诺的施工时间完工两次及以上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2.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施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施工价格的,或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定点施工价格的,暂停其三个月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恢复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直到达到整改要求为止;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施工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施工价格的,或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定点施工价格两次及以上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3.不按要求报送有关采购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暂停其一个月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恢复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直到达到整改要求为止;不按要求报送有关采购情况等相关资料两次及以上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4.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和承诺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施工和服务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5.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6.出现外借、出租、转让资质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情形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工程项目出现向他人(个人或企业)转包或分包情形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拒签合同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停止其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资格,取消其下一次零星工程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定点施工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要求的,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在执行本期施工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施工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772—2830320

(二)请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三)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第四期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采购中标信息一览表

柳州市财政局

2022128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1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