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1〕22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11-08 15:00   

当 事 人: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汉宇

地 址: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

当事人组织了机房设备及平台软件运行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ZC2020-C3-000030-GXXY)和信息安全三级等保测评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ZC2020-C3-000540-GXXY)。当事人在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查明,当事人在机房设备及平台软件运行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ZC2020-C3-000030-GXXY)的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设置了服务本地化加分项,在信息安全三级等保测评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ZC2020-C3-000540-GXXY)的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有三个信誉分都要求“省级以上”才能加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