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55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2-17 16:23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购买物业服务是否违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若违背,应如何购买?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般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区别?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一定程度上遵循政府采购法。在原则上,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程序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监督管理上,单位内部实施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