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73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9-16 11:27  
一、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适用条件?
答复:凭单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定方式,要想发挥好其作用,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购买内容应当是受益对象为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且受益对象数量众多;如果政府购买的是自身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由于受益对象唯一,凭单制将无法应用。第二,存在多个服务供给主体之间较为充分的竞争,潜在提供者进入成本较低。第三,服务具有混合物品属性,即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凭单的性质是一种支付凭证,使用凭单就意味着对享受某种服务付费。第四,受益对象具有较强的选择能力。
二、如何确定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答复: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健全购买程序条件下,自行购买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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