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70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6-17 10:13  
一、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并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可以继续采购活动吗?
答复: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一规定应解释为,初始阶段(递交响应文件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在后磋续商过程中因实质性变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仅剩2家,方可继续。
二、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否理解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辅助性服务?
答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主要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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