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66期)

来源: 摘自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   发布日期: 2026-02-12 08:49   

如何夯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答复:一是加强总体监管。构建严密的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体系是核心。从外部监管看,应继续强化以财政部门为主的监管机制,完善购买服务预算审核,从源头上控制不适宜项目;做实绩效管理,推动购买服务与部门预决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与公开,严格落实事前评估与事后评价,切实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质量管控,避免项目失控风险;强化审计监督,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年度审计重点,督促购买主体规范操作。从内部监管看,要压实内部控制责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与购买服务相匹配的内控评价指标,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开展内控评价工作。

二是协调专门领域的购买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广泛,相关领域部门可能已发布指导性文件。建议基层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将已有明确要求的服务内容纳入本地目录,便于执行与监督。例如,司法部、财政部于2020年曾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与要求,并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又如,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曾发文支持将实体书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目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实体书店开展的活动给予一定补贴。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开展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对这些已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应及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便于执行与监督。

三是探索待发展领域的监管。目前,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仍处于发展阶段,基层执行存在一定盲区,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典型做法。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9年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要求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这些项目亟须典型案例引领,帮助基层明确操作路径,并为后续纳入目录、加强监管奠定基础。

四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部分购买主体依然存在“重购买、轻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经办人员专业度不高、后期信息公开不到位等。目前,部分地方已经要求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即每个采购单位由一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具体经办政府采购事宜。因此,建议推广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提升经办人员专业性。同时,102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基层财政部门可指导购买主体在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力度,避免引发外界质疑。此外,部分省级财政部门正在积极推行“双清单”管理模式,即以指导性目录作为“正面清单”划定服务边界,以禁止性事项作为“负面清单”守住管理底线,亦是值得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