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65期)
来源:
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
发布日期:
2026-01-26 15:38  
基层在落地政府购买服务时存在哪些困境?
答复:一是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把握不够准确。10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九条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由此可见,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核心是所采购的服务必须与政府履职相关,可能是直接对公众提供服务,也可能是为政府履职提供辅助,但不能脱离这一基本要求。实践中,一些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之所以被纳入采购范围,是因为采购人并未精准把握好这一内涵,且相关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
二是对购买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预计不足。部分基层部门将政务号等新媒体运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导致出现内容拼凑、数据造假、与网民互动不足甚至发生冲突等情况。
三是服务外包后采购部门当“甩手掌柜”。例如,某基层地区通过购买服务将偏远地区苗木养护工作交由企业负责,但该公司机械执行浇水时间,在夏季高温时直接在烈日下对树木喷水,导致部分树木被烧伤。102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够细致。中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规定的条目,地方可相应开展购买服务。但中央目录未提及,尤其是在“其他辅助性服务”中未列明的项目,地方目录往往未能及时补充完善。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