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6-06-02 14:10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广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广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共分为6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义、适用范围,确定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要求。

第二章是名录登记管理,共7条,确立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名录建立平台与公开要求;规定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流程、信息变更更新时限及要求;明确系统操作权限开通规则,禁止重复提交材料和强制设立分支机构;规范代理机构注销流程及长期未开展业务机构的清理机制。

第三章是从业管理,共15条,明确代理机构执业必备条件;规范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及委托代理协议签订要求;界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禁止性规定;明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费用与保证金管理、评审现场管理、档案保存、信息发布、质疑答复等执业规范。

第四章是综合信用评价,共5条,明确评价内容包括日常履职、监督检查;规范日常履职评价的主体、时限及申辩修正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评价和专业知识评价的实施主体与依据;加强对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共9条,确立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检查组织实施主体与方式;界定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规范检查结果公开要求、违法违规项目处理方式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共3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为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