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截至目前,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共有在库评审专家有1.5万余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关系到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经过多维度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参照有关省市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为切实提高文件起草质效,我处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集体研究确定提纲。在做好基础素材收集、法律政策学习、外省经验调研的基础上,经全处多次集体讨论确定了总体思路、政策框架、基本结构,反复斟酌修订后形成初稿。二是结合实务重点听取部分代理机构意见。2023年8月9日,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采购中心、云龙、科文、国盛等)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进行座谈,结合政府采购实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初稿进行研究讨论。三是充分征求区直部门、市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意见。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15日—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7个设区市财政局、2个区直部门和1个代理机构,14位社会公众反馈的共95条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予采纳。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三、文件框架内容及主要亮点
(一)框架内容。
《管理办法》由七章四十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计4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评审专家的定义、评审专家管理原则、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计6条,主要明确了评审专家入库资格条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提交的材料、评审专家选聘程序、评审专家评审专业申报、评审专家信息维护、评审专家的聘期及续聘规定。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计7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抽取程序、抽取要求及回避情形等。
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计6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等。第五章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计7条,主要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评价体系、监管部门对评价结果的运用、评审专家对评价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计7条,主要明确了对评审专家进行解聘、列入不良行为纪律名单的情形、明确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使用中应当承担的职责、监管部门在对评审专家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计3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例外规定和执行时间。
(二)主要变化。
1.完善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要求评审专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同时取消了放宽年龄限制的规定,以适应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工作需要。
2.增加选聘程序。明确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网上注册与申报、审核入库申请、组织培训考核以及公示等程序开展评审专家选聘。
3.细化评审专业申报数量。明确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三个。
4.明确评审专家聘期及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要求。评审专家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库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5.明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程序。要求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按照需求提出、抽取流程和名单解密等程序随机抽取专家。
6.明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7.开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执行扣分制,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2分,共设置22项评价指标,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以预算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评分6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计分清零后重新计算。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9分时,系统自动发送短信息预警。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6个月。
8.完善评审专家解聘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形。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聘期内被暂停抽取资格两次(含)以上将对评审专家予以解聘。将评审专家在评审、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等行为以及与其他专家串通以实现非法目的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