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我局起草了《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截至目前,我区QFLP试点工作已在南宁市、钦州市实施。QFLP试点对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集聚,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高新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通过QFLP的带动作用,可以促进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变,通过资本带动产业,为柳州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实际,参照南宁、杭州、湖南等城市QFLP试点办法,在充分征求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等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新增了信息报备方面的三点要求,修改完善起草了《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设立要求、运作经营、信息报备、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二十三条内容,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运行规定
业务范围方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在试点范围内依法开展的业务包括: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投资于优质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三)支持政策
自治区和柳州市现有的引资奖励政策有《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3〕3号)和《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0〕27号),涉及了人才引进、落户、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奖补政策。
在柳州市落户的试点企业满足暂行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现有奖励政策。试点企业的实际投资项目落地在本市的,参照实际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奖励。
对重点试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管理制度
试点工作采取联合会商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等单位建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试点工作日常协调、服务、组织联合会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风险防控方面,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