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11-01 17:55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和《基准》主要内容简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和《基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2017年11月印发以来,对统一规范广西财政系统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财政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修订修订以及机构改革的职能划转等一系列新的变化,对广西财政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待修订完善。因此,我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情况,结合我区财政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修订《实施办法》和《基准》。

二、《办法》和《基准》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1.《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对财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的内容、适用原则、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本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最新精神,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定义进行明确,进一步细化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的分工,明确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处罚权限等内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步骤进行了重塑,明确了违法程度与裁量阶次的对应关系、适用条件的使用方法、可罚可不罚的转化条件、裁量幅度比例化原则的落实措施;根据相关制度精神,更新可以或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裁量权进行了少许调整。

2.《基准》分为四个子内容,分别是《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由财政厅各业务处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基准明确各行政权力的类别类型、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便于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掌握。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修订了行政执法的设立依据、执法标准、执法内容、相关表述等有关内容。在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方面,对四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个别表述进行修改;在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面,调整12项行政处罚行为事项,增加1项行政处罚行为事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重构,原来的违法程度调整为裁量阶次,由“轻微、一般、严重”调整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原则上原来的轻微违法对应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违法对应一般处罚,严重违法对应从重处罚;将原来的违法情形调整为适用条件,并明确符合适用条件之一的,即按对应裁量阶次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将原来的责任调整为具体标准,将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汇总到具体标准列,明确给予处罚的种类;新增裁量幅度,对有处罚空间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幅度的规定;新增处罚权限,明确执法层级;在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方面,删除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中“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内容,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的个别表述和办结时限裁量权进行修改;在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订8个行政检查事项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设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周期裁量权等有关内容。

三、《办法》和《基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遵循《办法》和《基准》的要求,按照职权行使裁量权。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仅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的行政行为的裁量权,由市县财政部门制定裁量权基准”。这是因为按照职权分工,有些裁量权是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有的,但有些职权是仅市、县财政部门所有,权力来源可能是地方政府的规定,故对此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裁量权基准。

四、《基准》之外的行政权力如何实施?

《基准》结合财政行政权力清单,列出了4项行政许可、49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检查的裁量基准。基准表只是对裁量权的细化,不是对行政权力的排除,并不意味着不在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权力,财政部门就不能行使。故《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