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柳州市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市财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出台《关于规范柳州市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范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相关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7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68号)强调,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8年12月29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明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9年12月2日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柳发〔2019〕21号)要求按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力手段和迫切需求
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民生之本、生态之依,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为重要的土地资源之一。通过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时代任务;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全力推进“三大建设”,持续营造“三大生态”,扎实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质量效益持续提升的迫切需求。
(三)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本级非税收入专户,待自治区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未缴齐相关费用的,不得批复用地。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明确五种必须缴纳或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情形;
(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5种占用耕地情形的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
(三)明确耕地开垦费征缴程序:包括自治区和市级征收的,市级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和县级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不同的征收模式和程序要求;
(四)规定了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针对市级管理的耕地开垦费,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回拨管理和支出方向。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中发〔2017〕4号、桂政办发〔2017〕68号、桂发〔2018〕31号文件要求,我市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同地类最高标准的两倍。我市一般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水田(水浇地)20-40万元/公顷,旱地15-20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水田(水浇地)80万元/公顷,旱地40万元/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