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对《柳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柳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更好发挥作用,需要结合住房保障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明确支持重点。聚焦城市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完善覆盖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突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支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将原“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个支出方向,调整为“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个板块。其中,“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建设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明确预算下达时限。一是不涉及资金再分配及调整的情况下,市住建局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分解后的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同步下达至各县区、市住建局等部门。二是涉及资金再分配再调整,可由市本级自行调整资金的,市住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同步下达至各县区、市住建局等部门;如需上报调整项目获批后才能下达,市住建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上报项目调整请示,上级回复后,市住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将审定后的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同步下达至各县区、市住建局等部门。
(三)调整评估和退出条款。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部署,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