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9-10-22 10:00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

为加强柳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的管理和维护,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40号)及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三方对等布设的电子凭证库的管理。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电子凭证库的故障处理、附则四个章节,十二条内容。

(一)电子凭证库的定义:电子凭证库是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核心,负责记录和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提供凭证签章、入库、验章、发送、打印等标准服务,供各类业务系统按需调用,也是联系各方业务系统的桥梁和纽带。

(二)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规定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负责运行维护,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并做出反应。要求电子凭证库应定期备份,年底进行归档整理,确保出现故障时能恢复使用。

(三)故障处理,指出各业务方所遇到的软硬件故障和网络故障的故障现象、应对方法及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