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7-12-29 11:00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6〕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柳州市财政局2017年出台了《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柳财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效保障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健全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择优选择机制 

《办法》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进行了规范,提高资金效益。 

一是要求预算单位存在新开立银行账户存放资金、变更开户银行存放资金情形的,分类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是要求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余额超过五百万的,可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二、科学设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流程 

《办法》设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范流程。 

一是对竞争性方式及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具体流程分别进行明确,切实提高开户银行选择流程的规范性。 

二是制定了科学的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要求,并在《办法》附件提供了评分模板,供各预算单位参考。 

三、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办法》对资金存放银行提出管理要求,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一是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是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要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承诺不得向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