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3-31 08:55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脱贫攻坚已成为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中央、自治区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和文件要求,自治区于2014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市级制定出台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项目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拨付,列入“扶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贴息、扶贫培训等项目资金。

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以及柳州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

第三条 资金预算。根据柳州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减贫工作需要以及市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按当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10%以上增列精准扶贫资金。以及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市级各涉农主管部门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将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投向贫困县。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采取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区)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我市减贫工作任务,以及县(区)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分配下达到县(区)。鼓励县(区)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

第五条 资金分配因素。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由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两部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占60%,绩效因素指标占40%。客观因素指标包括贫困县(区)上年扶持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贫困程度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第七条  精准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对于市级切块安排到县(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级直接到户的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不低于该县(区)获得的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制定扶贫项目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扶贫、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紧紧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市本级精准扶贫资专项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扶贫项目计划报备与调整。各县(区)应在市本级财政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计划,并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第十条 扶贫资金整合。强化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具体实施项目,由县整合集中使用。县(区)级政府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区)级政府要按照“以县(区)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以易地扶贫搬迁、整村(乡)推进扶贫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搭建整合平台,细化平台实施方案,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提供有效载体,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报账。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县(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核拨资金。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根据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进度款,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按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拨付,并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县(区)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各县(区)编制、审核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按不超过获得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的2%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申报与审批。县(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项目当年不得重复申报。扶贫项目经县(区)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由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验收。由县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扶贫项目进行验收,市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涉农部门对各县(区)已验收的扶贫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管理与检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监督与审计。 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财政、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效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优先安排资金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