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7-05-06 10:00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精神,广西财政厅在充分征求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近日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统一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新办法明确了由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建设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专家库建设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评审专家抽取规则不一,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设置更加客观、合理,并注重评审专家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信用的考核,较好的丰富了评审专家库的资源。 

二、统一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按照“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紧急补录、自行选定、抽取时间、回避规定、工作纪律等作细化规定,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间的互评机制。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对各自履职情况相互评价,形成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对等机制。财政厅通过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从而达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的目的。 

四、加大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改变了原办法中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无具体规定及处罚标准的情形。 

修订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后,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及抽取与使用更加合理、高效,个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同时强化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规范了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质量。